八章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,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:
1.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。周老师从开学到现在,已经临近期末,教学任务只完成了三分之一不到。并且周老师根据成绩和一些外在因素选择性地批改作业,也是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表现。
2.体罚学生。教育法中对体罚一词有明确的规定,指的是只要使学生身心受到痛苦,皆可判定为体罚。周老师在担任我班班主任期间,暴力体罚10余次,涉及学生4名;变相体罚高达百次之多,仅针对我的都有33起左右。
3.品行不良,侮辱学生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周老师在上学期的班会中,不止一次的明示暗示了送礼的问题,并根据礼物的贵重程度来划分学生等级,足以证明其品行堪忧。并且多次使用语言暴力,甚而动手殴打学生,这也对学生的心灵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
第三十七条规定上指明,教师有前款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也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也就是说,周老师的行为已经可以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高度了。而这种情况一旦处理不好,被传了出去,我们学校今年的评级……”
话里的未尽之意,或许在场的学生不懂,但余富却是很清楚的。这件事发展到这种程度,已经是不能私了,他必须告诉杨校长。否则到时候出了差错,他也担不起这个责任。
这是什么情况…简白讶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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