写清楚,我方建议:可在合同中明确第一期工作量为八百公里。如贵司追加工作量的话,由于现在第二期工作量换没有确定,况且也需要和政府确认,所以现在合同中的描述只能是在二百公里左右,同时在图例中应指明为绿色测线,标明工区。其次,贵方在第一期结束后(有可能包括附加工作量),如果贵方明确不做第二期,就需立刻付给我们第一期合同额的百分只十作为补偿,这相当于违约金。今后贵方如果再做第二期可重新进行招标。最后在我司等待贵司第二期工作通知的这段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上,我们又分歧。贵方认为是第一期结束到贵方通知我们第二期当天,我方的要求是从第一期结束到第二期开始作业的这段期间。对于此种分歧,我们并不能达成一致,这也是需要讨论的。
第四,有关待工条款(待工费是指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工作,甲方给乙方的窝工,停工费用)。我方对合同中项目待工天数不能超过7天提出异议。贵方的答复是,正常的待工天数没有限制,而有限制的待工条款只针对61条中规定的情形。但是我们认为这项条款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歧义,我方提出删除。下面就上面提到的几点开始磋商。”